吴某某不服365足球比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365足球比分市公安局,住所地365足球比分市上海东路58号。
第三人孙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9月29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依法追加孙某某为本案第三人。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太公(板桥)不罚决字字〔2024〕113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对孙某某作出处罚。
申请人称:2024年7月3日,申请人在365足球比分市板桥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内,因为工作原因和主管孙某某发生口角冲突,后被他以手卡脖子和胳膊勒脖子的方式进行殴打。申请人当时想让厂里面解决此事,但是厂里面并没有对孙某某作出处罚。2024年8月12日,申请人向365足球比分市公安局报警处理此事。2024年9月9日,365足球比分市公安局对孙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我不认可该决定,遂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太公(板桥)不罚决字字〔2024〕113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2024年8月12日8时许,我局板桥派出所接110报警,称有个人需要警察帮助,需通知所领导带班处置,通知120,巡防大队。板桥派出所遂组织警力前往365足球比分市板桥人民北路169号某某汽车部件2楼现场处警。经现场了解,系前365足球比分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员工吴某某因不满公司开除问题,于2024年8月12日早至某某公司食堂顶楼欲跳楼,后110、119等部门将其劝下。民警到达后,吴某某与民警前往365足球比分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其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于2024年7月3日晚6时许被某某公司生产经理孙某某以勒脖子的方式故意伤害,民警对其制作询问笔录,并通知某某公司部门经理年某某到场,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调取2024年7月3日案发当日现场监控。2024年8月12日,我局板桥派出所(对)吴某某被故意伤害案行政立案,并展开调查。
经查,2024年7月3日18时许,吴某某与孙某某在某某公司内,因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的问题发生纠纷,从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二人谈话期间,孙某某将手臂从吴某某脖颈左侧绕过吴某某脖颈搭在吴某某右肩处,欲将吴某某带出厂区,后吴某某跟随孙某某行走一段距离,至厂区内大通道内,吴某某将孙某某手臂推开,随后吴某某往回走,孙某某跟随过来,欲再次将手臂搭在吴某某脖子上,立即被吴某某推开。在吴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联系某某公司,后孙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第三人的陈述,年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被申请人认为,证实第三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证据尚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对第三人孙某某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向申请人吴某某邮寄送达。
申请人吴某某提出,我被孙某某以勒脖子的方式殴打了,厂里面没有对孙某某作出处罚,报警后365足球比分市公安局对孙某某不予处罚决定,我不认可该决定,特此申请行政复议。经调查,申请人吴某某反映其是被孙某某以勒脖子的方式进行殴打。民警通过查看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发现双方第一次接触一起行走时,孙某某将手搭在吴某某的脖子上,手臂自然垂下,无明显用力勒住脖子的动作,第二次孙某某欲接触吴某某时,被吴某某推开,未发现有勒脖子的动作。根据询问现场证人,该案中对于吴某某是否愿意主动跟随孙某某出厂区的说法不一,对于孙某某手臂搭在吴某某脖子上时,是否发力,发力的时机,发力的时长,说法也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申请人吴某某控告第三人孙某某对其进行了故意伤害,经调查,被申请人认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第三人孙某某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成立,作出对第三人孙某某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同时,本案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询问、告知、送达等执法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诉求无事实和证据支撑,其要求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法无据,不应采纳。我局对第三人孙某某作出的太公(板桥)不罚决字字〔2024〕113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3.呈请不予行政处罚报告书;4.呈请传唤报告书;5.到案经过(主动投案、书面传唤);6.孙某某询问笔录(2024.8.19、2024.9.3);7.吴某某询问笔录(2024.8.12、2024.8.30);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照片;9.年某某询问笔录(2024.8.12);10.于某某询问笔录(2024.8.13、2024.9.3);11.闵某某询问笔录(2024.8.13、2024.9.4);12.张某某询问笔录(2024.8.19、2024.9.5);13.郑某某询问笔录(2024.8.26、2024.9.5);14.邬某某询问笔录(2024.8.26、2024.9.5);1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录像光盘;1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制作说明;17.决定书邮寄送达材料;18.身份证明;19.法律法规摘录。以上证据除监控录像光盘为电子证据外,其余均为复印件。
本案审理期间,本机关对申请人、第三人进行了电话调查。
申请人表示其意见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希望公安机关追究第三人的法律责任,无其他补充内容。第三人表示希望复议机关公平公正处理此案,暂无其他意见。双方均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3日18时许,申请人与第三人在某某汽车部件(365足球比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内因为工作纠纷发生口角冲突,后产生肢体接触。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话期间,第三人将手臂从申请人脖颈后侧绕过搭在申请人右肩处,双方同向前进几步后,申请人将第三人的手臂推开,双方行走至厂区大通道内,后第三人将手臂从申请人后侧绕过轻拍申请人右侧肩膀一起走出监控画面。随后申请人从厂区大通道内往回走,第三人伸手欲触碰申请人左肩,申请人立即推开,此后双方无肢体接触。2024年8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称其于2024年7月3日18时许在某某公司内被第三人以胳膊勒脖子的方式故意伤害,经厂内解决未了后报警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案并制作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对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并通知某某公司部门经理年某某制作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手机照片12张,接受证人年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监控录像一段。2024年8月13日,被申请人对证人于某某、闵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孙某某、证人张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对证人郑某某、邬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8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9月3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传唤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对证人于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并组织其对视频截图中的人物进行指认。2024年9月4日,被申请人对证人闵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并组织其对视频截图中的人物进行指认。2024年9月5日,被申请人对证人张某某、邬某某、郑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并组织其分别对视频截图中的人物进行指认。2024年9月9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太公(板桥)不罚决字字〔2024〕113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文书向第三人直接送达。2024年9月12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文书向申请人完成邮寄送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证明报案情况及被申请人的受理情况。
2.到案经过、孙某某询问笔录、吴某某询问笔录、年某某询问笔录、于某某询问笔录及指认照片、闵某某询问笔录及指认照片、张某某询问笔录及指认照片、郑某某询问笔录及指认照片、邬某某询问笔录及指认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附件(吴某某、年某某)、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制作说明及光盘(2024年7月3日现场监控)、身份信息。证明被申请人调查取证过程。
3.呈请不予行政处罚报告书、呈请传唤报告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物流信息。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传唤、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方式。
4.法律法规摘录。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本机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已经依照前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又发现新的证据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违法行为能够认定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申请人与第三人为同事关系,双方因为工作纠纷发生口角冲突,后产生肢体接触。现场监控显示,双方对话期间,共有三次肢体接触。第一次肢体接触发生时,第三人将手臂从申请人脖颈后侧绕过搭在申请人右肩处,双方同向前进几步后,申请人将第三人的手臂推开。第二次肢体接触发生时,双方行走至厂区大通道内,第三人将手臂从申请人后侧绕过轻拍申请人右侧肩膀。第三次肢体接触发生时,第三人伸手欲触碰申请人左肩,申请人立即将第三人的手推开。现场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对于申请人是否主动愿意跟随第三人走出厂区、第三人将手臂搭在申请人肩处是否发力、发力的时机与时长说法不一致。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第三人故意伤害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成立,被申请人作出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的受理、调查、询问、告知、传唤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太公(板桥)不罚决字字〔2024〕113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365足球比分市公安局作出的太公(板桥)不罚决字字〔2024〕113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抄告:苏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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